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亮(另案处理)等人在霍庄村附近截住被害人郑某某、高国振、韩宝平,以郑某某抢他们的生意为由,对郑某某、高国振、韩宝平实施殴打,李某亮对郑某某的头部、腹部进行击打,致郑某某腹部受伤(脾脏摘除)。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郑某某的腹部损伤为重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亮(另案处理)等人在霍庄村附近截住被害人郑某某、高国振、韩宝平,以郑某某抢他们的拉土生意为由,对郑某某、高国振、韩宝平实施殴打,李某亮对郑某某的头部、腹部进行击打,致郑某某腹部受伤(脾脏摘除)。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郑某某的腹部损伤为重伤。
另查:经调解,李某亮赔偿郑某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郑某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大约半个月前,我和李某亮接住往灵井霍庄拉土的活,路不好,我们先把路垫了垫,就一直往霍庄送土,前几天有其他事停了几天,昨天上午我往灵井邵李某送土时碰见俺一块往霍庄送土的张红伟,他说郭店村的人现在往霍庄送土哩,咱过去问问他们,为啥咱修的路他们送土,我说那中啊。我就开着三轮车从邵李某来往马庄拉土,走到朝马庄拐的路上刚好碰见他们的一辆车,我用三轮车挡住他(不知道什么名字)的车,我下车就问他谁让他们往霍庄送土,他说有人让送,我骂了他几句,他回骂我了,我朝他脸上打了两巴掌,他用手挡住了,一会儿李某亮、马建江、朱广帅过来了,这时郭店的人又来了三辆车,李某亮就开始骂那司机,李某亮走到前头打了一个司机几拳,那司机没还手,这时候郑某某开着三轮车过来了,李某亮又骂郑某某,说他顶俺的活,骂着就上去用拳头朝郑某某身上乱打开了,郑某某也没还手,我怕李某亮打得老狠了,就和朱广帅一起把他拉开了,一会儿韩付得也开着三轮车过来了,东亮说:“还有你个赖种。”就上去打韩付得了几下,付得从车上摔下来,我过去把付得扶起来把李某亮拉走了,付得说是泉店村的“江娃”让他们拉的土,我们让他给“江娃”打电话让他过来,“江娃”不过来,我们就走了。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09年10月5日上午,我和高国振、韩宝平、韩付得几个人往灵井镇马庄送土,走到马庄路口时,看见李某亮、李某某用三轮车、挖掘机挡在高国振、韩宝平的车前头,他俩在车上坐,我过去后车堵那儿了,李某亮、李某某就上来打我,李某某朝我头上打了一巴掌,李某亮用拳头朝我肚子上打了八、九拳,我赶紧朝副驾驶那儿挪,李某亮又绕到副驾驶那拽住我的头发朝我脸上打了几拳,这时候俺一块拉土的韩付得开车过来了,李某亮又跑过去打韩付得了。李某亮、李某某说我们抢他的生意了。
3、证人高××证言:2009年10月5日上午,我和郑某某、韩付得、韩宝平用农用三轮车往霍庄送土,上午9点多,我们几人沿霍庄村X路由北向南走到霍庄养羊场那里时,李某某先用农用三轮车堵住我们的去路,之后李某亮等十来人就围过来,我们四人我走在最前面,我后面依次是韩宝平、郑某某、韩付得。李某某截住我们后先走到我面前朝我脸上打了一耳光,旁边的李某亮说:“不叫他们走。”之后李某亮、李某某领着那十几人又围住韩宝平,李某亮抓住韩宝平的头发往他头上打了几拳,李某某用手打韩宝平几耳光,然后他们又去打郑某某,李某某用手朝郑某某的脸上打了几耳光,李某亮则用手揪住郑某某的头发朝郑某某的头上打了好几拳,郑某某被打以后从驾驶座躲到副驾驶座上,李某亮仍然不放过他,绕到副驾驶位那里抓住郑某某用拳头朝他头上、胸口、肚子上打了好多拳。李某某只打郑某某的头和脸了。李某某和李某亮又围住韩付得把他从车上拽下来,两人开始朝他身上打,我和韩付得离得远没看清怎么打的。
4、证人韩××证言:今天上午9点多,我往霍庄送土,空车顺着马庄村X路走到马庄南地养殖场时,我看见和我一块拉土的郑某某、韩宝平、高国振的车都在路边停,他们三个人在边上站,旁边泉店村的李某亮、李某某等八、九人也在那儿站,我的车走到跟前时,李某亮上来就指着我说:“站住,你给我下来。”我把车熄火刚从车上下来,李某亮上来就朝我左脸上打了一巴掌,接着又照我右肩膀上捶了一下,我往地上蹲时又照我肋部跺了一脚,后来他见我没还手就不打了。我在郑某某他们三人后面,我过去时没见李某亮、李某某打,后来听他们三人说被李某亮、李某某打了。
5、证人韩××证言:今天上午我和高国振、韩付得、郑某某经人介绍用农用三轮车给霍庄一户人家拉土,上午9点左右我们开车顺着小公路从北向南走到霍庄羊场附近时,泉店街的李某某和李某亮等十来人用农用三轮车堵住我们的去路,我跟着高国振、我后边是郑某某和韩付得。李某某和李某亮截住高国振就打,然后我开着三轮车过来,李某某、李某亮他俩领着十来人围上来打我,李某某打我耳光,李某亮一只手抓住我的头发,一只手捶我胸部。这时郑某某也开着车过来了,李某某和李某亮又去打郑某某,我上去劝李某亮,李某亮还踢了我一脚,我就上到我车上不再劝了。然后韩付得也开车过来了,李某某和李某亮上去打韩付得,他们人多,我们四人不敢还手,他俩打了我们以后就开始摆理,说我们抢他们的生意了,过了一会儿才让我们走。李某某打高国振和郑某某都是打的耳光,李某亮用拳头捶的他们的头部和前胸,怎么打的韩付得我没看清。
6、证人朱××证实的问题与韩宝平的证言一致。
7、、许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郑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8、协议书,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
上述事实,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争拉土生意而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要件。且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期为三至十年、十年以上,即使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亦应“从一重处断”。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只能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