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施某
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施某、陈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某、陈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元及利息。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周卫国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