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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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戚某在本市普陀区X镇X村X号附近,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李某背部,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将准备逃跑的被告人戚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遭他人持械作用,致胸壁左侧软组织穿透创并左侧血胸等,该损伤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戚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燕

审判员施峗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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