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征派出所
原告韩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征派出所于2008年10月2日作出同意其父亲韩某将原告户口迁移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其父亲韩某自行和解,本案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张文忠
审判员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朱骏
书记员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