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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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仁若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仁若:

你因盗窃罪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9)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你未实施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五起盗窃行为,你在侦察机关所作供述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系侦察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你并未有盗窃行为和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立案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是:1、你在侦察机关作了详尽的供述并对各起犯罪地点进行了辨认,证实你从2007年12月左右、2008年3月、4月,先后在本市X路、蒸湘南路、和平北路盗窃涉案物品的犯罪事实,且与本案的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吻合一致,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2、你提出你在侦察机关受到了刑讯逼供,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9)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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