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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1月2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受他人所托,找到周末(已判刑),后由周末指使杜威(已判刑)、高汉洋(已判刑)于2009年7月13日夜晚将平舆县X镇王楼集的被害人越xx打伤。被害人越xx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被害人越xx的陈述,证人王x的证言,抓获经过,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他人之托,找到周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由同案人给予足额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一○年一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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