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栗某某,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上诉人郑某某以“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未实施无证生产行为,上诉人郑某某无权对该公司进行查处,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某友
审判员王云
审判员王丽
二Ο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