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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2001年1月13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安某亮。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因为一点小事对我大打出手。为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由于家人的劝说,加上被告的无理取闹,我放弃了起诉。但被告仍不思悔改,又在外面胡作非为,无故对我非打即骂,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分割财产。

被告安某某书面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子,双方共同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安某某于1999年相识,2001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安某亮,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经常生气打架。2010年11月18日,原告许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1月6日,被告安某某向本院邮寄书面意见称双方因感情不和,同意离婚,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债务问题双方私下协商,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安某亮,双方共同负担抚养费。原告许某某同意被告安某某提出的上述意见。另查明,原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在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安某亮,双方共同负担抚养费,原告同意被告的上述意见,根据本地的生活状况,原告以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为宜。关于债务问题双方一致同意私下协商解决,该意见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某告许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安某亮由被告安某某抚养,原告许某某自2011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15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费用),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海水

审判员李冰

人民陪审员李宝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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