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夏店乡X村王X全家中盗走一辆手扶拖拉机,在当日凌晨运赃过程中被抓获。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295元。
二、诈骗罪
2010年麦收前后,被告人范某某以与王X全结婚为由,分两次骗取王X全现金3000元,后经与被告人冯某某等人预谋后,从王X全处再骗取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王X全的陈述,证人王X有、李X通、王X保、王X、李X荣、周X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骗婚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范某某的家属退还部分赃款和缴纳罚金情况,以及二被告人不同的诈骗犯罪数额,庭审中较好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一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1000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相敏
审判员王晓辉
人民陪审员张鹏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