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X镇X村人,系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略)(副科级),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月16日由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文丽、陈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作为新华区地矿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在明知新华四矿长期超层越界违法生产的情况下,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致使新华四矿在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过程中,于2009年9月8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出示并宣读了有关证据: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张X州(洲)、闻二伟的供述,证人陈X立、法X宝、张X安、杜X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任某文件,平顶山市新华四矿采矿许可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调[2010]X号文件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由此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某某辩称:地矿局承担保护国家资源的责任,与安全方面关系不大,也不是说完全没有责任。新华四矿超层越界情况我已多次给局长汇报,局长不让管。我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任某某已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2、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与本案被告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X镇X村北,为一个体私营煤矿,采矿许可证上批准限采戊-8、戊-9、10煤层。2003年9月1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以豫煤行(2003)X号文件批复同意新华四矿在戊组煤上技术改造。2007年4月,新华四矿违反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方案,擅自延伸井筒到己组煤层并形成生产系统,超层越界从事盗采活动。被告人任某某作为新华区地矿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在明知新华四矿长期超层越界违法生产的情况下,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致使新华四矿在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过程中,于2009年9月8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2006年大概10月份,闻二伟和陈X立一起到我办公室里给我汇报说新华四矿超范围在己组煤层上技改。我和他俩向张X州局长汇报了。张局长答复我说,新华四矿有省国土资源厅给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个函,大概内容是原则上同意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认为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是合法的,让我不要再管了。后来闻二伟、陈X立问我此事,我就把张局长的意思给他俩说了。2008年11月份,省政府的一个联合检查组要到新华辖区内各个煤矿全面检查,检查组要求局里给出个煤矿是否有超范围开采的证明,局里让包矿人员出证明,然后再由局里给检查组出个总的证明。陈X立当时包新华四矿,他怕担责任,就给我汇报了新华四矿的事。我把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的事情给张X州局长汇报,张局长说新华四矿扩边己组煤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采矿证马上就办下来了。而且备案表上有显示允许新华四矿先开采己组煤再开采戊组煤。作为主管稽查队的副局长,新华四矿一直超层越界违规组织生产,导致“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我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愿意接受组织的任某处理。
2、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闻二伟的供述。
新华区地矿局稽查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区煤矿的入井实测,密闭巡查,发现煤矿有超范围开采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新华四矿采矿证上批的是戊组煤。采矿许可证上没有批准己组煤,肯定是超范围违法开采。2006年6月份左右,陈X立给我汇报说到新华四矿检查时,发现有超层越界现象。我俩去找任某某副局长汇报,任某长说:“你们给张X州局长汇报汇报再说。”我们又到张局长办公室汇报,张局长说新华四矿正在省厅办理扩边手续,省厅已受理备案,在己组煤层开采是合法的,不属于越层越界开采。2008年下半年,陈X立说他们到新华四矿检查时,通过下井实测发现有超层越界现象,我俩就到张局长办公室给张局长汇报,张局长仍说这个矿正在省厅办理扩边手续,省厅已受理备案,在己组煤层开采是合法的。后来我一个人到任某某办公室汇报说新华四矿有超层越界现象,任某长说张局长还不管哩,咱也不管。自2006年至2009年间,我局每年成立年检领导小组,年检领导小组组长都是局长张X州,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都是成员,说是年检,实际上就是走个形式。
(2)同案人张X州的供述。
新华四矿属于新华区的区属矿井,是地方国有煤矿。采矿证上允许新华四矿在戊8、戊9、10煤层进行开采。采矿证的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5月份。事故发生时新华四矿处于技改期间,属于技改煤矿。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技术科的刘勇科长给我拿了份河南省煤炭工业局给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的一个批复文件(复印件),文件号是X号,主要内容是新华四矿年生产能力15万吨,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准新华四矿在戊组、已组煤层上技改。这份(2006)X号文件对局稽查队的稽查工作没有意义,因为查处是否超层越界的唯一凭证式采矿许可证。主管局长任某某没有向我汇报过新华四矿存在违法行为。
(3)同案人李新军的供述。
新华四矿实际上是个体经营,属于技改矿井,2006年后一直采的是己组煤,地矿部门经常来矿上检查超层越界情况,但没有对越层开采问题作过处罚。在日常检查时,该技改技改,该出渣出煤还出渣出煤。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X立证实:
新华区四矿当时属于技术改造矿井,采矿证上批的是戊组煤。2006年6月份我查看新华四矿采矿时,发现新华区四矿超层越界开采。回来后我向稽查队队长闻二伟汇报,并和闻二伟一起给主管稽查队副局长任某某汇报新华区四矿越层越界情况。任某某当时回答说,我再给张X州局长汇报下,看怎样处理。两天后我问任某某是否给张局长汇报,他说张局长不在家。2006年11月份,我就和闻二伟一起向张X州局长汇报新华四矿的越层越界情况,张局长说新华区四矿扩边开采己组煤已在省地矿厅备案。2008年十一后,新华四矿还在超层越界开采,而且工人们反映井下瓦斯高,我怕出事担责任,就叫上闻二伟给任某某汇报。任某某说你们给张局长汇报一下。我就和闻二伟到张X州办公室给他汇报。张X州局长当时说省地矿厅已经同意把己组煤给新华四矿。我和闻二伟给任某某汇报过两次新华区四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任某某当时让我们向张X州(张瑞洲)局长汇报,没有安排稽查队人员到新华四矿去查处超层越界违法行为。
(2)证人法X宝证实:
我和张X安大概对新华四矿检查过六次左右,我们都下井进行实测了,实测结论表上超层越界一栏里填写的是“无”。但实际情况是新华区四矿一直在己组煤上开采。2006年年底,到新华四矿检查后,我认为新华四矿属于超层越界,就向稽查队队长闻二伟汇报,闻二伟听后说知道了,随后给领导汇报。之后,就新华四矿超层越界、违法生产情况我又问过闻二伟,他说,我给局领导说过了,局领导也一直没有答复。
(3)证人张X安证实:
我们稽查队分有三个组,我和法X宝一组,我是组长。2006年,我们下井实测发现了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发现之后,我向闻二伟汇报了这个情况。汇报完之后,闻二伟说给局领导汇报后再说。后有一星期我知道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华四矿申请扩大矿区的手续有一个函,也就认为新华四矿在己组煤技改不属于超层越界行为。后来才知道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没有批准新华四矿开采己组煤。
(4)证人杜X义证实:
新华区地矿局稽查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的入井测量,动态巡查。下井实测的目的是检查超层越界违法行为,动态巡查主要检查关闭矿井是否关闭到位以及井下密闭情况。2008年6月份我和陈X立去新华四矿稽查过一次,2009年3、4月份,我和任某某副局长、陈X立去新华四矿检查了一次,都没有下井实测,没有发现新华四矿有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任某某没有安排我或队里其他人员到新华四矿查处超层越界行为。
4、书证
(1)中共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平国土资党[2005]X号文件
2005年5月18日被告人任某某被任某为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常住人口登记表
被告人任某某,蒙古族。
(3)平顶山市公安局DVA对比证明
证实2009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
(4)采矿许可证
证实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矿区面积0.6775平方公里,有效期自2009年4月-2010年5月。
(5)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豫煤行[2003]X号文件
证实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技术改造设计的批复情况。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调[2010]X号文件
证实新华四矿被批准开采戊-8、戊-9、10煤层,但技改时井筒己延伸到己组煤底板并形成系统,井下主要巷道和采掘布置全部在己组煤中。2009年9月8日0时5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某故。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同意将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副局长任某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对新华四矿的监管职责,致使新华四矿在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已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2009年9月8日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与本案被告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见,经查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新华四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被告人任某某身为新华区地质矿产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对新华四矿的监管职责,其玩忽职守的行为与“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陆政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邵存霞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