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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韩某乙、平某某抢劫、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抢劫罪,被告人平某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毛X云、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平某某、韩某乙、韩某甲预谋后抢夺毛X云现金x元。实施抢夺犯罪行为后,被告人韩某乙、韩某甲在逃跑过程中用石块威胁拦截群众,后被群众抓获。被告人韩某甲在逃跑途中将赃款丢失。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出示并宣读了有关证据: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毛X云的陈述,证人程X国、王X钦、王X民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由此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刑事责任,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平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均辩称:自己没有用石头威胁群众,不是抢劫,是抢夺。

被告人平某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平某某为本村村民平X培说媒未成,女方家退还彩礼。被告人平某某欲非法占有该款,遂将此情况透露给被告人韩某乙,并示意其在途中把钱抢走,但不能伤人。后被告人韩某乙又同被告人韩某甲预谋抢钱。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平某某和平X培之母毛X云一起去杨楼镇取回退还的彩礼现金x元。被告人平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韩某乙。被告人韩某乙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韩某甲赶到杨楼镇等侯,伺机作案。当日15时许,毛X云携带现金x元与被告人平某某一起从杨楼镇乘三轮车返回时,被告人韩某甲乘坐到同一客运三轮车上,被告人韩某乙骑摩托车尾随。当客运三轮车行驶至上鲁村X路段时,被告人韩某甲借故下车,下车时被告人韩某甲将毛X云手提的塑料袋(内装现金x元)抢走。钱被抢后,毛X云下车追赶并呼喊求助,后又坐上一路人的摩托车追赶。即将被追上时,被告人韩某乙、韩某甲弃车逃跑。毛X云继续大声呼喊求助,群众闻讯后协助堵截追赶。被告人韩某乙、韩某甲为抗拒抓捕,在逃跑途中从地上捡石头威胁、投掷追赶的群众,被告人韩某甲在逃跑过程中将赃款丢失。最终被告人韩某乙、韩某甲被群众抓获并交给公安派出所民警。诉讼中,被告人平某某、韩某乙的亲属代为退还赃款各6600元,被告人韩某甲的亲属代为退还赃款85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平某某供述。

我给毛X云儿子平X培说媳妇,可是后来两个人不中了,女方家退还彩礼x元钱。我把这事告诉被告人韩某乙,让他把钱抢了,但不能伤人。2010年6月1日,我和毛X云从杨楼乡X村李X立家取回退的彩礼钱后,背开毛X云给被告人韩某拴打电话,告诉他钱的数量和放的位置,接下来的事他安排的。被告人韩某乙一起去的那个人我以前就没见过,是被告人韩某乙安排的,他事先也告诉我到时候下手抢钱的人他安排。

(2)被告人韩某拴供述。

被告人平某某告诉让我抢钱的事后,我又找被告人韩某甲一起干。2010年6月1日早上,我骑着我的黑色两轮旧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韩某甲到杨楼街。下午四点多的时候,被告人平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钱已拿到。然后我和被告人韩某甲就商量着让他和被告人平某某他们坐一辆三轮车,趁机把那个妇女的钱掏了。三轮车走到夏店乡X村南边时停下了,被告人韩某甲提个蓝袋子下车坐上我的摩托车,我带着他就赶快往南跑。那个被抢的妇女在后边叫开了,有个年轻男子骑个摩托车带着那个妇女在后边追。我们跑到夏店乡X村西边时被他们追上了,于是我俩就把摩托车扔到路边,正南向麦地里跑了。那个妇女在后边大叫:“截住,截住”。这时在麦地里干活的人都过来追我俩。刚跑不远,有个在麦地里干活的四十来岁的男子跑过来拦我俩,我就赶紧从地上捡了一个石头吓他,让他别拦我俩,但他还是过来拦我,我也没敢砸他,就把石头扔了,继续往前跑,直到后来被他们抓住带到派出所了。

(3)被告人韩某甲供述。

2010年6月1日早上七点多的时候,被告人韩某拴找我让我和他一起抢钱,我同意了。上午九点多,被告人韩某乙骑着他的两轮摩托车带着我去杨楼街。下午两三点时,被告人韩某乙接了一个电话,然后他对我说媒人(被告人平某某)打过来电话说那个老太太已经拿到钱了,一共是x元,都在那个老太太所拿的一个蓝色提包里装着。不一会,媒人和那个老太太坐上一辆摩托三轮回家,我也赶快坐上了这辆摩托三轮,被告人韩某乙仍骑摩托车在后面跟着。走到夏店乡X村南边的公路上时,我说要下车让司机停车。这时被告人韩某乙也骑着摩托车到了,我一把抓住这个老太太的蓝色提包使劲拉。那个老太太不松手,结果把那个蓝色提包的带子拉断了。我拿起提包赶紧下车,下车时蓝色提包里掉出来一个塑料袋,塑料袋里一个毛巾包着钱。我把蓝色提包扔了,捡起塑料袋坐上韩某乙骑的摩托车掉头往南跑。那个老太太在后边叫着追,后来有个年轻男子骑个摩托车带着那个老太太在后边追。跑到八里王村西边时,他们追上了我俩,于是我俩把摩托车扔到水泥路旁,往南边的麦地里跑。那个老太太在后边大叫:“截住他,截住他”。在地里种玉米的人就上前拦我俩,但没拦住,他们就在后边追。突然我见有个人快追上我了,我赶快把塑料袋和钱一块扔到旁边的麦地里。最后我俩被人截住带到派出所。派出所的人带着我到麦地里去找我扔掉的钱,但没找到。

2、被害人毛X云陈述。

被告人平某某给我儿子说媳妇,后来事没成。2010年6月1日,我和被告人平某某到女方家,女方家退了x元。吃过中午饭,我和被告人平某某坐三轮车回家。车开到夏店乡X村南边时,一个年轻人要下车。三轮车停下,那个年轻人抓住我的袋子猛拽,袋子带断后拿着包坐上停在路两边的一辆摩托车向南跑。这时从北边来一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我坐上他的车让他帮我撵。撵到八里王村快撵上时,他们扔下车顺着麦地向南跑,我们也下车顺着撵,越撵就越远。一会有群众过来说人抓住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X立证实。

去年经人介绍我女儿和夏店乡的平X培谈恋爱,但也没成,2010年6月1日我们向平X培的母亲退了x元的彩礼钱。

(2)证人鲁X科证实。

2010年6月1日下午,我开着我的三轮摩托拉客往夏店去。走到上鲁村南边不远处时,车上有人喊着下车。我就赶紧停车,车还没停稳,也不知咋回事,车上的人就下车往南跑了。我一看,坐我车的那个男青年坐一辆摩托车正南跑,一个往夏店街去的妇女在后面也拦了一辆摩托车追了过去。

(3)证人程X国证实。

2010年6月1日下午三点多的时候,我骑摩托车行至夏店乡X村南边约五十米处的公路上,看见有一辆三轮摩托在那停着,有一个三十多岁的青年男子提着蓝袋子从三轮车上下来,并迅速往在一旁停着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旁跑,一边跑一边扔了几条毛巾。同时从那辆摩托三轮上也下来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她下来后大叫:“追上那个人。”我一看就知道是她遇上抢劫的了。这时那个三十多岁的年轻男子坐上停在一旁的那辆两轮摩托车,摩托车上另一个男子带着他往南边跑了。我刚好骑摩托车走到那个妇女跟前,那个妇女挡我的车,我赶快停下来,让她坐上,然后我就带着她追前边骑摩托车跑的那两个人。追到夏店乡X村西边的追上了。那两个人从摩托车上下来,那个三十多岁的年轻人还从地上捡起石头,朝我们连砸了两下,但没砸住。他们两个又往南边的麦地里跑。我和那个妇女在后边追,那个妇女一边追一边喊:“截住他,截住他。”在麦地里种玉米的人都过来拦,我追了一会没追上,就回来了,并我用我的手机替那个妇女报了警。不一会有人说那两个抢钱的人被抓住了。

(4)证人王X钦证实。

2010年6月1日下午我骑摩托车到我村南边的地里干活,正在种玉米时,突然听见有人喊:“截住他。”我一看,见有两个陌生男子在麦地里跑,我村有人在后边追,但离他们已经很远,追不上了。于是我就赶紧骑摩托车追。半路X村王X民,我带着王X民一块追。我俩骑车从路X村西北的水渠大坝上,截住那两个陌生人。王X民抓住其中一个,我也到跟前拦住他们。这时我村好多群众都赶过来围住他们了。有个老太太哭着说她的一万多块钱被抢了,就是这两个人抢了她的钱。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这两个年轻的陌生人带走了。

(5)证人王X民证实。

2010年6月1日下午我在我村西南边的麦地里种玉米,突然看见有两个陌生男子顺着水渠从北边往南边我们这边过来。前边一个年龄大点,有四十来岁,后边一个年龄小点,有二、三十岁。我村有好多人在后边追着喊截住他。我和在那干活的铁蛋一块拦他俩,这时那两个人都弯下腰捡石头要砸我们。我和铁蛋也都从地上捡石头要和他们对砸。那两个人也没敢砸,转身向东边麦地里跑。我就赶紧跑到南边不远处的土路上,坐上我村王X钦的摩托车顺着大路往北去截他们。跑到我村北边的大坝旁,我们截住他俩了。王X钦和我村王X套也到了,我们把他俩抓住,并扭到我村村部。后来来了好多人,有人说我们抓的这两个人抢了一个老太太的钱,再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这两个人带走了。

(6)证人李X亮证实。

2010年6月1日那天下午,我正在我村西南边的麦地里种玉米,突然看见有两个陌生男子从北边跑着过来,我村有好多人在后边追,并且还喊着说抓偷鸡的。我一听就赶紧拿一把尖头铁锨过去拦那两个人,但没拦住他们,于是我就在后边追。跑在后边的那人从地上拾两个石头想砸我,我拿着尖头铁锨说,你还想砸我,我用铁锨拍死你。他一听也没敢砸,就继续往南跑。我村王X民在前边拦,但也没拦住,我村王X钦骑摩托车带着王X民也去追了。后来我听说那两个人被王X钦等人抓住了。

(7)证人王X旦证实。

2010年6月1日下午,我正在我村西南边的麦地里种玉米,突然有两个陌生男子从北边顺着渠沟跑着过来,后边还有我村好多人跟着喊截住。后来我听我村群众说那两个陌生人抢了一个老太太的钱。

4、书证

(1)辨认笔录。

时间:2010年6月21日11时15分至38分

地点:汝州市看守所

经程X国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拴是2010年6月1日抢劫案的人,且被告人韩某甲在被追捕过程中用石头向自己砸。

(2)退赃笔录、收到条。

证实被告人平某某、韩某乙的亲属各向被害人毛X云代为退还赃款6600元;被告人韩某甲的亲属退还赃款85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平某某预谋后共同实施抢夺犯罪,数额巨大。在实施抢夺犯罪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平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抢劫罪、被告人平某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提出的自己没有用石头威胁群众,不是抢劫,是抢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付,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平某某在案件的侦查和诉讼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应分别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区别量刑。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平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韩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平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韩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被告人韩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被告人平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陆政

审判员王晓辉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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