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4年6月2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0年10月29日被抓获归案,2010年10月30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崔某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与本村村民张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董某某用摇把将张某乙头部打伤。被告人张某乙所受伤害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赖某、张某甲、柳某、崔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鉴定结论,提取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