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2009年1月7日受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某甲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偿还了大部分债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许某甲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同改
审判员袁桂容
审判员谢丽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