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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2009年1月7日受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某甲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偿还了大部分债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许某甲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同改

审判员袁桂容

审判员谢丽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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