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X乡X街X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北屯村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昕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4月8日生一子郭某锋,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分居,多次协调未果,现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并自行抚养儿子郭某锋。被告辩称,同意原告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郭某锋由原告郭某某自行抚养;
三、被告杨某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应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昕苗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