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X),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革,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月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街道办事处王某村委刘庄租房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王某放在卧室的腰包盗走,其包内有现金74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徐某某、冯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7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杰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殷长河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