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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见过两面之后在双方父母和媒妁之言的撮合下,我俩于2008年4月11日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下女儿王某冉。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我和家人冷言恶语。婚后第三天被告就吵闹要离婚,由于被告已怀孕,我为了小孩对被告一再忍让,希望孩子生下后双方再慢慢培养感情,然而被告却要以打掉孩子相威胁,不断向我索要钱财,我只能苦口婆心相劝,并尽量满足其要求。在女儿出生后被告变本加厉,并与我家人发生严重冲突,并导致公安部门介入。总之,结婚将近两年,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互相体贴,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恩爱和幸福,我俩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随我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价值5000元家俱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内容不属实。我们婚后原告经常在安阳工作,几个月才回家一星期,期间我俩曾生气、打架。原告喜怒无常,打我没有原因,原告的母亲、妹子也打过我,我们生气打架曾报过110。因我没有工作,我向原告要钱是为了抚养女儿。我没有对原告家人冷言恶语,我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现在还小,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8日婚生一女取名王某冉。原被告婚后原告在安阳工作,平均一个月回家一次,期间双方常因经济和其它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被告曾让河南电视台DV观察栏目制作了专题节目“李某某千里寻夫为孩子讨要奶粉钱”。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然婚后有时因经济和其它家务琐事生气、打架,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促使双方和好,维护其子女利益,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甄松淼

审判员岳华锋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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