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吴起县X乡X村民,住(略)。
被告温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吴起县X乡X村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2005年1月6日在陕西省定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叫冯某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就读于长城乡幼儿园。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培养起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夫妻之间多次吵嘴打架,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7年8月份,被告又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长城乡X村的2孔砖窑、一台25英寸TCL王牌彩色电视机、衣柜一对及一些家庭生活用品。夫妻双方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温某自愿离婚,准许离婚。
二、婚生女冯某玲由原告冯某某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决定。
三、夫妻家庭共同财产位于长城乡X村的2孔砖窑、一台25英寸TCL王牌彩色电视机、衣柜一对及一些家庭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伟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