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庆辉,长沙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淑纯,长沙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略)个体工商户,现住(略)(原住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银星社区岳麓大道X号X栋X门X房)。
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略)合伙人,现住(略)-X门面X楼(原住湖南省宁乡县X乡X村朱良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程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罗某某诉程某某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张劲波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宁怀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