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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程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庆辉,长沙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淑纯,长沙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略)个体工商户,现住(略)(原住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银星社区岳麓大道X号X栋X门X房)。

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略)合伙人,现住(略)-X门面X楼(原住湖南省宁乡县X乡X村朱良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程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罗某某诉程某某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张劲波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宁怀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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