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飞公司设计部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一飞,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黄某县乔山林业局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娉穹涿杓来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家里急需资金,便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700元,2008年7月2日书立字据。之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但被告迟迟不予给付,为维权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0年8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负担,因原告徐某已预交,故被告陈某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