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64岁,汉族,住(略),系原告刘某某舅父。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是在经人介绍相识时间很短的情况下结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一直矛盾重重。2008年2月份,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且被告常用手机发信息给原告,诽谤原告的人格。为此,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本人尊重原告的意愿,同意离婚,但原告应返还礼金6600元给被告。
经查明,2006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3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结婚手续后,双方各自在外打工,有时亦在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吵闹,误会加深,原告便于2008年2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17日,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毫无改善,为此,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也未添置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某某自愿返还礼金2000元给陈某某。该款在2009年元月19日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萍
二00九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