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6日凌晨,在安阳市X路X街交叉口路西的华艺KTV门口,被告人贺某某酒后与在出租车上等候乘客的被害人张某发生冲突引发打架,贺某某将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凌晨,在安阳市X路X街交叉口路西的华艺KTV门口,被告人贺某某酒后与在出租车上等候乘客的被害人张某发生冲突引发打架,贺某某将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供述2010年7月15日晚上,酒后与一个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打了他头上、前胸等部位几拳头。被害人张某陈述2010年7月16日凌晨,在车上坐着时,有一个人突然拉开车门对其殴打,打前胸、后背和右耳朵上。证人乔某、崔某证言证实贺某某殴打张某的经过。安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书证实张某损伤构成轻伤。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贺某某赔付张某各项费用x元,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另有被害人张某所写的收到条、被告人贺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可从轻处罚。为打击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审判员李群伟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