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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201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牛某某在安阳市高楼庄红绿灯附近以6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1本假的“安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共50份,面额500元。2010年8月29日15时许,在安阳市文峰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约100米路西大富酒店门口,被告人牛某某以每本6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3本假的“河南省医药销售统一发票”,共75份。上述出售假发票共计125份。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牛某某在安阳市高楼庄红绿灯附近以6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1本假的“安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共50份,面额500元。2010年8月29日15时许,在安阳市文峰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约100米路西大富酒店门口,被告人牛某某以每本6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3本假的“河南省医药销售统一发票”,共75份。上述出售假发票共计125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了其在安阳市高楼庄红绿灯附近以6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1本假的“安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共50份,在大富酒店门口以6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3本假的“河南省医药销售统一发票”75份的经过;证人刘某证言证实相同的情况。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河南省安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经鉴定,均为假票。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证明一份证明送鉴的3本(75份)、河南省医药销售统一发票是假票。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3本河南省医药销售统一发票。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某被判刑的情况。另有濮阳县公安局胡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牛某某在本辖区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125份,核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审判员李群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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