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2009年7月13日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伟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