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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39岁,汉族,文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0年1月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夏至2010年1月,泌阳县城雨蝶恋歌房老板王某某在经营期间,容留妇女在其开设的雨蝶恋歌房从事卖淫活动。从卖淫女的非法获利中每次收取20至50元的场地、介绍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其经营的雨蝶恋歌房为场所容留、介绍卖淫女李某、王某某卖淫,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及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程度。被告人要求从轻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1013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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