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2010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1日被平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1日,赖某某驾驶晋x号轻型货车,载乘沈某某、王某武两人,由平利县X镇驶往广佛镇X村方向,12时36分当车辆行驶至广大路Xkm+200m弯道处时,采取措施不当,将车驶出公路左侧外翻入山崖下,造成赖某某、沈某某受伤,王某武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赖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死亡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证人蒋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一死两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驾驶晋x号轻型货车,载乘沈某某、王某武两人,由平利县X镇驶往广佛镇X村方向,12时36分当车辆行驶至广大路Xkm+200m弯道处时,采取措施不当,将车驶出公路左侧外翻入山崖下,造成沈某某及被告人本人受伤、王某武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平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同被害人沈某某、被害人王某武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人蒋某某、王某某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郝育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