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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某与韦某某、灵山县灵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覃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乙。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丙。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山县灵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上诉人覃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韦某某、灵山县灵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赖政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文泉和王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田雯雯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3元(上诉人覃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某已预交),退回上诉人覃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赖政权

审判员朱文泉

审判员王钢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田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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