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孟标,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法律顾问中心职员。
被告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了原告肖某乙诉被告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友庚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刘完玲、左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30日和2008年2月5日、2008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x.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有异议,被告实际借款为9万元。
现查明,2007年12月30日和2008年2月5日、2008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另外利息为657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之前偿付肖某乙借款x元及利息(自2008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金9万元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友庚
审判员刘完玲
审判员左凯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