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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陈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洞口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行高沙支行云丰分理处职员。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曾某某、邓明德在2009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x元的利息;

一、由被告曾某某在2009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x元的利息;

二、被告曾某某偿还所借贷款利息后,与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好相关转据手续

三、若被告曾某某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偿还借款利息及办理好转据手续,则由法院变卖其财产清偿被告曾某某所借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本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某柏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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