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刘某甲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芙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湖南某律师某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3月3日凌晨4时左右,在长沙市马王堆海鲜市场X栋X单元楼梯间,抢劫刘某乙的一个装有x.20元现金的挎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其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他确实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想法,也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请求法庭考虑他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中刘某甲所使用的犯罪手段符合抢夺罪中“抢了财物就跑”的特征,根据刑法关于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刘某甲的行为定性为抢夺罪较为适当。犯罪后,赃款已经全部追回;刘某甲的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刘某甲的一对未满一岁的双胞胎儿子均患有先天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刘某甲犯罪与家庭情况有很大关系,请求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刘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因经济困难产生抢钱的念头。2009年3月3日凌晨4时许,刘某甲在长沙市马王堆海鲜市场,发现行人刘某乙独自背一挎包往该市场X栋X单元方向行走,遂将事先准备的一枣红色带面罩的帽子带在头上遮住面部,藏匿于X栋X单元的楼上。当刘某乙走到一楼与二楼间的楼梯平台时,刘某甲从楼上冲下来,抱着刘某乙的手,扯刘某乙的挎包。刘某乙高呼“抢劫”并反抗,不慎从楼上滚至一楼,刘某甲又冲到一楼,将刘某乙身上的挎包抢走。刘某甲逃离后,将挎包内的现金取出,把刘某乙的挎包和遮面用的帽子丢弃,返回租住处将抢钱时穿的衣服和抢来的钱一并装入自已的蓝色挎包内,准备离开。当刘某甲携带蓝色挎包走到长沙市X路X路的交叉路口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人员盘查,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从刘某甲携带的蓝色挎包内搜出人民币现金x.20元。刘某甲未主动交待钱的来源和抢劫犯罪事实,后经过已报案的被害人刘某乙指认和对财物的辨认,刘某甲承认了抢劫的经过。赃款现已全部返还刘某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被抢的时间、地点、被抢财物的情况,其陈述一个蒙面男子“从楼上下来就抱住了我来抢我的挎包”,她从楼上滚下来后,“这名男子就从楼梯冲下来抢了我的身上的一个棕色挎包,然后逃跑了”;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传唤经过和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证明刘某甲到案的经过;3、证人邱某某证言,证明刘某乙所携带的现金的情况;4、证人师某、章某某的证言,证明因发现刘某甲形迹可疑而对其进行盘问的经过;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和赃款的照片;6、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及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刘某甲在侦查阶段多次承认其有抓住被害人的手然后抢包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凌晨四点多钟,针对单独行走的女性,蒙面使用暴力方法,控制被害人的动作,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劫取现金x.2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宜定抢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刘某甲抢劫的现金已全部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失;刘某甲使用暴力的程度不重;刘某甲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为孩子治病急需而进行抢劫,可酌情对刘某甲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某英

人民陪审员曹建棋

人民陪审员杨国刚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