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向某某(又名向某平),男,54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受理,在开庭前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向某某于2009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元,其余权利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爱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