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修正联盟卫生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焦X联盟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新春、陈某某,河南公为(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焦作市新兴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焦作修正联盟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修正卫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及原审原告焦作市新兴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3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卫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修正卫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群星及被上诉人医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新春、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新兴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