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武陟县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村村委)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乙于2008年8月20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退还庄基款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村村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村村委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新广,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