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现年4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朱××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门南旁发生争执,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朱打伤,经鉴定,朱之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的陈某,证人段××、刘××、刘冬×、伊××、胡×××证言证言,被害人伤情法医鉴定结论书,协议书及被害人收款条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作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如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余萍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