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喻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锦宏,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曹臣,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上诉人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锦宏,被上诉人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周世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胡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