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按份共有纠纷一案,张某乙于2010年1月2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坐落于郑州市X路X号帝湖花园E区多层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的房产权;2、将被告所有的份额判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系男女朋友关系,于2005年2月1日与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被上诉人购买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X路X号帝湖花园E区多层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建筑面积为163.7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上诉人为共有人,该房总价款为x元,购房方式为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于2005年3月11日、3月15日向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首付款x元,余款x元,由被上诉人向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X路支行申请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现该房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已结束恋爱关系。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郑州市X路X号帝湖花园E区多层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的房产权归张某乙所有。刘某某协助张某乙完成过户手续。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被上诉人张某乙支付上诉人刘某某人民币14.5万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一审诉讼费用7439元,由张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7439元,减半收取372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