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干部,住(略)。
被告舒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年8月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军求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树林担任记录,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被告舒某某于2004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叫赵某,2005年12月31日在花门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由于个性不和,加之原告怀疑小孩不是其亲生,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6月经中信湘雅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诊断,确认原告赵某某与赵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原被告的矛盾更加激化,经过调解没有结果。2009年7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舒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小孩赵某由被告舒某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三、被告舒某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嫁妆包括一张六门柜、一张写字台、一张席梦思床、一套木沙发、一张餐柜、一套桌凳、一台康佳29寸彩色电视机、一套VCD、一台洗衣机、一台落地式风扇、四床棉被、一床毛毯等日常生活用品送给原告赵某某,归原告赵某某所有。
四、被告舒某某自愿补偿原告赵某某人民币4000元。
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内容,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求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