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东庄村口,拦住在此经过的被害人马英巧,用手捂住被害人马英巧的嘴、用胳膊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将被害人拖至河边的公园,抢走被害人现金10元及白色直板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璩玉娟
审判员胡向东
助理审判员赵攀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