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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郑州市X街区工商银行斜对面的一家婚姻中介所认识在该所登记的李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在此后大概一年的时间里,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以谈对象、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共计7200元。

另查明,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72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证言、退赃谅解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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