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文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X街道南门居委会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王志工、陈某某,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莆田市求美广告装璜公司,住所地莆田市X镇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略)。
本院作出的(2009)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还款协议予以确认,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以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要求对被执行人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莆田市求美广告装璜公司在承包案外人莆田市急救中心大楼装饰工程中,对莆田市急救中心享有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莆田市求美广告装璜公司在莆田市急救中心所享有的债权人民币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吴金降
执行员吴志雄
执行员涂泽民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