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曹国安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