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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贾峪镇槐林行政村第五村民组与刘某某、荥阳市贾峪镇槐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X镇X村第五村X组。

代表人赵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荥阳市X镇X村第五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王某红

审判员邹靖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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