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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改枝、刘某根、刘某霞、刘某卯、刘某霞及其代理人赵有富,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12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密市X镇X村三组路段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以赔偿被害方丧葬费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韩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能够当庭认罪,且已部分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魏某某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认可。综合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向阳

审判员任学亮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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