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美莲,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美莲,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美莲,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美莲,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美莲,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跃湘,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某、彭某、彭某、彭某、彭某诉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2月21日向某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某某、彭某、彭某、彭某、彭某共同诉称,五原告的亲人彭某某,因无痛性肉眼血尿8天,加重排尿困难3天于2006年2月5日13时41分急诊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1、血尿查因;2、急性尿潴留;3、前列腺汽化术后;4、前列腺增生;5、失血性贫血(中度)。2月8日下午5时在全麻下急诊行膀胱血肿清除术,术中因无法止血,临时行前列腺电切术。在改变手术方式过程中,出现了较长时间等候电切术手术医师的现象。2月9日患者出现血压下降,经处理后趋于平稳。当晚9时许,患者血压及氧饱和度下降。患者诉肛门坠胀、胸闷、心前区不适,虽经处理,但病情呈进行性恶化。22时52分患者出现心跳骤停,经复苏抢救后虽心跳恢复,但自主呼吸未能恢复,病情进一步恶化,于2月11日9时28分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术前准备不充分,检查不完善,特别是对患者是否患有冠心病、肺部感染等影响对前列腺电切术耐受力的情况未进行充分详实的排除性检查,以致患者手术后短时间内病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医生措手不及,致使患者因没有得到正确有效的抢救而死亡。被告对膀胱血块清除手术中可能发现前列腺广泛渗血、不能止血、需立即行前列腺电切术等意外情况估计不足,以致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仓促为患者行创伤性大的前列腺电切术,致使患者在手术和麻醉的打击下,原发病急剧恶化并引发一系列严重并发症而死亡。被告对低血容量性休克的诊断缺乏依据,并因误诊错治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五原告医疗费x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6859元、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元;要求免除原告所欠医疗费约9000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辩称,原、被告之间已经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某某、彭某、彭某、彭某、彭某的亲人彭某某因前列腺汽化术后肉眼全程血尿8天,加重并排尿困难3天2006年2月5日13时41分急诊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血尿查因;2、急性尿潴留;3、前列腺汽化术后;4、前列腺增生;5、失血性贫血(中度)。2月8日下午5时在全麻下急诊行膀胱血块清除术,术中因无法止血,被告决定为患者行前列腺电切术。术后第一天下午9时许,患者出现血压下降,经处理后平衡。当晚9时许,患者血压及氧饱和度下降。患者诉肛门坠胀,胸闷、心前区不适,虽经处理,但病情突然恶化。患者于22时52分出现心跳骤停,经复苏抢救后患者心跳恢复,但自主呼吸未能恢复,病情进一步恶化。患者于2月11日9时28分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遂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向某某、彭某、彭某、彭某、彭某x元,原告向某某、彭某、彭某、彭某、彭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就此纠纷再向某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向某某、彭某、彭某、彭某、彭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双临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