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31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福建省平潭县恒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48岁,汉族,福建省平潭县远大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强力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潭县恒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恒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平潭恒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平潭恒达公司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平潭县,合同履行地位于广东省郁南县,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平潭县或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洛阳强力公司原为铁道部下属企业,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和铁路设备制造,合同履行地在原洛阳铁路分局运营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告洛阳强力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省平潭县恒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省平潭县恒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宋振义
审判员张向争
审判员马延平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