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先,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万传洪,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方某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杨标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