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犯逃税罪,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大然(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不构成逃税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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