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系李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略)。系李某甲三爷爷。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9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被告喜欢打牌,且不听劝告,还打原告。2007年10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嫁妆。
被告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要返还彩礼x元给被告,原告的嫁妆被告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和被告刘某丁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9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为此原告于2007年7月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现在被告处的婚前嫁妆有:8套棉被、床单2床、床罩2床、电风扇1台、鳄鱼被枕头1套、鸭绒被1套、丝绵被1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丁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甲自愿将在被告刘某丁家中的婚前嫁妆赠与给被告刘某丁。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李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
协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刘某堂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