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小诸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X镇新区(寿卧路下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志宇,四川天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浩,四川天与(略)事务所(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