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罗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的第x号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吴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之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罗某某的复审请求作出的,其认为:一、审查文本的认定。罗某某在复审程某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作出,即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说明书第1-5页、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阀瓣的与阀座相接触的部位由金属材料制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好的密封性能和使用寿命,因此,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采用橡胶片的塑料截止阀耐磨性较差和橡胶片在使用过程某易老化、变形而造成阀的密封不严的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别由金属和塑料构成阀芯和阀座的密封副的密封方式,并且该密封方式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改善了密封副的耐磨性和密封性能。此外,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闸阀结构,阀的类型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截止阀不同,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闸阀和本申请的截止阀都适用于供水管道,均是通过阀芯(阀瓣)和阀座的接触面紧密接触或分离而实现阀的开闭,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密封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这种应用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4对阀座的材料作了进一步限定,但由于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都是常用于塑料阀体制作的聚烯烃材料,其选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从属权利要求5、6限定阀瓣的与阀座相接触部位的金属材料为铜合金、不锈钢。由于上述材料均是常用的阀芯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接触面的耐腐蚀性、耐磨性,选用上述材料属于常规选择,而且该材料的选用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三、罗某某的其他意见能否成立。1、罗某某认为对比文件2均没有给出采用金属阀瓣和聚烯烃阀座共同构成密封副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闸阀结构选用工程某料作为密封衬套的材料,并且在其说明书第3页第一段也列举了:为达到最佳的密封防漏效果,所述工程某料所应具有的特点,但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记载这种密封副不能采用聚烯烃材料,并且其中描述的具有某些特点的工程某料只是对比文件2列出的最佳实施方式,因此,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出排斥聚烯烃塑料材料的结论。其次,尽管聚烯烃材料与对比文件2所列举的一些工程某料在性能上存在差异,但是选取何种材料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了阀本身的工况和成本等因素后常规选取的,并且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采用聚烯烃材料来制作塑料截止阀的阀座的技术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已给出启示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罗某某认为“软、硬结合的密封副”是一个上位概念,在这一个上位概念之下,包含着众多已知和未知的密封结构,而本发明截止阀所给出的密封结构是一种具体的、适合于特定环境和条件的、且在本申请之前为未知的密封结构,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密封结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2并不是仅给出了软、硬结合的密封副这种上位的技术启示,而且也公开了分别采用金属和工程某料这种具体的密封方式,而且正如前面所评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从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寻找启示,将其应用于本申请所涉及的适用于特定环境和条件的技术领域,这种应用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罗某某的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罗某某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来看,该文件公开的是由金属和“工程某料”构成阀芯和阀座的密封副的密封方式。而“工程某料”并不包含本申请中阀座所选用的聚烯烃塑料,因此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由金属和聚烯烃塑料构成阀芯和阀座的密封副这样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具有创造性。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在创造性方面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阀门的开关次数是判定阀门使用寿命的重要量化指标。按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理解,由聚烯烃塑料构成的阀座的强度似乎太弱,它不但不能承受巨量的开关次数,甚至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和手册的最低开关次数的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对比文件2中,才特别选取了“工程某料”作为阀座的材料,并相应地将其它塑料(包括聚烯烃塑料)排除在外。但本申请依照JB/x--2004标准《截止阀静压寿命试验规程》进行了试验,截止阀的开关次数能够达到10万次以上,远远超过5000次的国际合格标准,以及2500次至6000次的国家优等品标准。另外,经测试本申请的塑料截止阀在开关次数达到10万次时,能够正常使用且无泄漏,将该塑料截止阀卸开并对阀座部位进行切片检测,未发现有破损现象。可见,本申请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使用寿命25年、开关次数5000次的关于截止阀的技术指标。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远远超出了人们预期的想象,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我们认为不拆卸、不更换和免维护是本领域技术新的发展趋势,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是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所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另外,选择聚烯烃作阀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现有的建筑物内的给水管道(特别是外径63毫米以下)绝大部分使用的是聚烯烃塑料管道,如果塑料截止阀的阀体也使用相同的聚烯烃材料制作,那么管道和阀门的连接就可以使用热熔连接,加工简便,防渗漏性能强,且能保证使用寿命。我们认为,使用橡胶阀瓣来实现对聚烯烃阀座的保护是过度保护。对于塑料截止阀25年使用寿命和5000次开关寿命的要求,聚烯烃材料的阀座不需要如此保护,使用金属阀瓣和它相配合完全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聚烯烃材料的这种性能以前是不知道的,是一种新的性能,即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因此,本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综上,原告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其在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某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申请系名称为“塑料截止阀”、申请号为x.X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6年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06年8月23日,申请人为罗某某。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08年3月21日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予以驳回,其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说明书第1-5页、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其中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塑料截止阀,具有阀盖、阀瓣、阀杆和塑料阀体,所述阀杆穿过阀盖,在塑料阀体内设置有阀座,所述阀座具有阀座开口,所述阀座开口与位于阀杆底部的阀瓣相对,所述塑料阀体的两端分别具有与阀座开口相连通的进流口和出流口,所述塑料阀体的顶部具有与阀盖相配合的阀盖连接口,所述阀盖与阀盖连接口相连接,其特征是所述阀座由聚烯烃材料制成,所述阀瓣的与阀座相接触部位由金属材料制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制作阀座的聚烯烃材料为聚乙烯材料。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制作阀座的聚烯烃材料为聚丙烯材料。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制作阀座的聚烯烃材料为聚丁烯材料。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制作所述阀瓣的与阀座相接触部位的金属材料为铜合金。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制作所述阀瓣的与阀座相接触部位的金属材料为不锈钢。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阀盖连接口为具有塑料表面的热熔连接口。
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在阀座下方的流道内设置有低于进流口流道下壁的向下凹入部,所述向下凹入部的底部由与塑料阀体拼合连接为一体的封底盖构成。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封底盖的外缘侧壁与所述塑料阀体的向下凹入部的内侧壁相配合并固定连接。
10、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或9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进流口和出流口分别为内壁由塑料材料构成的热熔承插式进流口和热熔承插式出流口。”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时,采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其中:
对比文件1是公开号为x,公开日为2005年1月12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中公开了一种塑料截止阀:具有阀盖、阀瓣1、阀杆2和塑料阀体3,阀杆2穿过阀盖,在塑料阀体3内设置有阀座6,阀座6具有阀座开口7,阀座开口7和位于阀杆2底部的阀瓣1相对,塑料阀体3的两端分别具有与阀座开口7相连通的进流口8和出流口9,塑料阀体3的顶部具有与阀盖基体4相配合的阀盖连接口10,阀盖基体4插置于阀盖连接口10内,阀座(为塑料阀体3整体的一部分)采用聚烯烃塑料制成。
对比文件2是公告号为x,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其中公开了一种防漏耐用闸阀结构:阀座8两端衬有由工程某料制成的密封衬套10,阀芯6整体由金属材料制成,一般选用铜,这种“软—硬”密封方式不易磨损且能达到较好的密封效果。同时,其说明书记载:为达到最佳的密封效果,所述密封衬套所采用的工程某料应当具有以下特点:热变形温度高,耐热性好,在高温下抗蠕变性能强,无冷流,尺寸稳定性好;因此以采用抗压强度高、硬度大、耐磨、抗老化性能优、耐酸碱介质腐蚀、耐高温水分解、耐溶剂油、在高低温下机械性能优秀的特殊工程某料或超级工程某料为最佳,如PAI、PPS、LCP等。
罗某某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08年7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提交了5份附件。
罗某某认为: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2中闸阀中用于解决耐磨损问题的“软—硬”密封副结构用于塑料截止阀中的技术启示;②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闸阀只存在如何减低磨损的问题,塑料截止阀所要解决则是如何防止阀瓣上的橡胶片脱落的问题,因此,塑料截止阀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够从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闸阀的封堵方式而简单地得到塑料截止阀封堵方式的技术启示,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给出的技术方案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③所提交的附件1-5能证明在塑料截止阀制作领域中,技术人员普遍认为:即使是在自来水给水管道中,塑料截止阀也只能使用橡胶片构成阀瓣,本申请权利要求1给出的技术方案是在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从而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向原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阀瓣与阀座的密封配合采用软—硬密封的方式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从对比文件1及其它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现有技术中存在塑料截止阀全部都是采用或者只能采用橡胶片作为阀瓣和阀座接触部位的技术偏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7日向罗某某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指出其所称的技术偏见不存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罗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6。罗某某认为:对比文件2密封衬套所采用的塑料材料是有选择的,排斥选择本申请的聚烯烃塑料;选择聚烯烃塑料和选用特殊或超级工程某料有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不能容易地受到对比文件2的启示,并且由于对比文件X排斥采用聚烯烃塑料这种硬度低、抗蠕变性能差、抗压强度低、机械性能差的材料作为软、硬结合的密封副中“软”材料的可能,因此,对比文件2反而会阻碍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对于聚烯烃阀座是否能有足够的寿命来支持塑料截止阀的工作这一点上,对比文件2也没给出任何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罗某某还认为“软、硬结合的密封副”是一个上位概念,在这一个上位概念之下,包含着众多已知和未知的密封结构,而本发明截止阀所给出的密封结构是一种具体的、适合于特定环境和条件的、且在本申请之前为未知的密封结构,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密封结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009年9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x号决定。
本案庭审过程某,罗某某对审查文本、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概括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申请公开说明书、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涉及以下焦点问题: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由于在本案庭审过程某,原告对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概括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还限定了阀瓣的与阀座相接触的部位由金属材料制成。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漏耐用闸阀结构:阀座两端衬有由工程某料制成的密封衬套,阀芯整体由金属材料制成,一般选用铜,这种“软—硬”密封方式不易磨损且能达到较好的密封效果。同时,其说明书指出:为达到最佳的密封效果,所述密封衬套所采用的工程某料应当具有以下特点,即热变形温度高,耐热性好,在高温下抗蠕变性能强,无冷流,尺寸稳定性好;因此以采用抗压强度高、硬度大、耐磨、抗老化性能优、耐酸碱介质腐蚀、耐高温水分解、耐溶剂油、在高低温下机械性能优秀的特殊工程某料或超级工程某料为最佳,如PAI、PPS、LCP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金属和工程某料构成阀芯和阀座的密封副的密封方式。而且,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这种软—硬密封方式中,作为软材料的工程某料,其抗压强度、硬度等指标越高越好。虽然,权利要求1中也是采用的软—硬结合的密封方式,但作为软材料的聚烯烃并非“工程某料”,且其抗压强度、硬度等性能指标均低于“工程某料”,更低于对比文件2中作为最佳选择的“特殊工程某料”或“超级工程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没有动机用抗压强度、硬度等性能指标更低的聚烯烃材料替换“工程某料”,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由金属和聚烯烃塑料构成阀芯和阀座的密封副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具有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纵观对比文件2,其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均记载密封衬套是由工程某料制成的,被告认为工程某料只是对比文件2列出的最佳实施方式,由此不能得出排斥聚烯烃材料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x.X号发明专利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明
代理审判员李轶萌
人民陪审员闫立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