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海,辽宁青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建华,辽宁青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京唐,北京市华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街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X街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良,辽宁海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街X村民委员会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海,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京唐,被上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街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