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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郑某某、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某街道龙王某村民委员会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海,辽宁青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建华,辽宁青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京唐,北京市华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街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X街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良,辽宁海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街X村民委员会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海,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京唐,被上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街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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